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工會困難職工檔案(以下簡稱檔案)管理工作,發揮檔案在困難職工精準幫扶工作中的基礎性作用,依據《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央財政專項幫扶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總工發〔2020〕13號)中關于“困難職工家庭認定和檔案管理有關問題指引”及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云南省各級工會對深度困難職工、相對困難職工、意外致困職工、一般困難職工家庭建檔及開展幫扶工作中形成的檔案管理。
第三條 在云南省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或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企業關停并轉過程中的下崗、失業職工,依據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可申請成為困難職工,建立檔案、接受幫扶。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檔案是指各級工會組織在對困難職工家庭建檔及開展幫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音像(照片、錄音、錄像)、電子數據等不同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
第五條 檔案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建檔、動態管理。各級工會檔案工作接受上級工會及檔案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根據困難職工實際情況對檔案進行動態管理。
第二章 建檔標準
第六條 困難職工建檔以家庭為認定單位,一戶一檔案。原則上以困難職工本人為主建立檔案,家庭成員有多個困難職工的,以一人為主建立檔案,不得重復建檔。
第七條 深度困難職工,具體是指家庭收入扣減剛性支出必要費用后,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年度總和的職工家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建立深度困難職工檔案:
(一)已納入最低生活保障,但還存在患病、子女上學、傷殘等其他剛性支出的困難職工家庭;
(二)企業關停并轉過程中下崗、失業、停發或減發工資,造成家庭收入扣減因病、因殘、因子女上學等家庭剛性支出和必要就業成本后,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年度總和的職工家庭;
(三)本人或家庭成員因患重特大疾病、傷殘等因素,導致家庭收入扣減重特大疾病支出和長期照料費用后,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年度總和的職工家庭。
第八條 相對困難職工,具體是指家庭收入扣減因病、因殘、因子女上學、因突發事件、因意外傷害等家庭剛性支出和必要就業成本后,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年度總和2倍的職工家庭。符合條件的,建立相對困難職工檔案。
第九條 意外致困職工,具體是指職工本人或家庭成員因突發事件、意外傷害、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病種參照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和地方政府公布的重大疾病、地方罕見病病種目錄),在獲得各類賠償補償、保險支付、社會救助和社會幫扶后,生活仍暫時有困難的意外致困職工。具體按照《云南省總工會關于對因患重大疾病導致生活困難的職工家庭實施幫扶的辦法》《云南省總工會關于對因遭遇突發事件導致生活困難的職工家庭實施幫扶的辦法》等辦法建檔幫扶。
第十條 一般困難職工,具體是指未達到深度困難職工、相對困難職工、意外致困職工的建檔標準,但仍存在一定困難的職工家庭。具體按照《云南省工會金秋助學活動管理辦法》《云南省工會困難職工技能培訓促就業管理辦法》《云南省工會送溫暖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等辦法幫扶慰問。
第十一條 長期居住在城鎮,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且加入工會組織的農民工,按務工地標準符合條件的,可納入建檔幫扶范圍。已加入工會組織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符合條件的,可納入建檔幫扶范圍。
第十二條 已經實行社會化管理的離退休人員原則上不再納入建檔幫扶范圍。但居住在獨立工礦區、企業集中生活區的離退休人員、病退和領取定期生活費的人員,若本人或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符合條件的,可納入建檔幫扶范圍。
第十三條 因公犧牲干部職工遺屬、工亡家屬家庭、職工及其配偶雙亡的未成年子女,符合條件的,可納入建檔幫扶范圍。
第十四條 家庭總人口是指以戶籍為單位且常年共同生活的成員,或雖然不在同一戶口但具有贍養、扶養、撫養或收養關系且常年共同生活的成員之和,包括:
(一)配偶、父母;
(二)未成年子女和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因無勞動能力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且常年共同生活的成員。
第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家庭,不得建立深度困難職工、相對困難職工檔案:
(一)職工子女在高收費私立學校就讀或自費出國、出境留學的。
(二)本人或家庭成員為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或擁有商業店鋪、廠房或雇傭他人從事經營活動的(家庭主要依靠個人經營收入維持基本生活的除外)。
(三)本人或家庭成員存在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高消費行為的。
(四)本人或家庭成員拒絕調查、核實家庭財產和收入狀況,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及家庭人口變動情況,提供虛假申請材料及證明的;故意采取其他規避法律、法規的行為造成無經濟來源、生活困難的。
(五)本人或家庭成員在就業年齡段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的(具體指拒絕工會和其他部門提供的技能培訓、職業介紹等幫扶措施2次(含)以上等情況)。
(六)本人及家庭成員在城鎮擁有2套(含)以上住房且超過當地人均住房面積的。
(七)本人或家庭成員擁有或非受雇傭經常使用各種機動車輛、船舶、工程機械以及大型農機具的(普通摩托車、三輪貨運車,以及殘疾、患病職工用于功能性補償代步的機動車輛除外)。
(八)本人違法犯罪、參與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活動、被依法列入失信人員名單的。
(九)本人因酗酒、自殺、自殘等行為造成生活困難的。
第三章 建檔程序
第十六條 申請。由職工本人向所在基層工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按照要求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簽訂核對授權書,授權工會組織對其家庭經濟狀況與政府有關部門進行核查比對。基層工會要在日常工作中對符合建檔條件的困難職工進行排查,對本人申請有困難的要主動幫助其進行申請。
第十七條 信息比對。基層工會將核對授權書提交至建檔工會,建檔工會通過工會幫扶工作管理系統,對申請建檔困難職工家庭的車輛、工商、低保等信息進行比對,在2個工作日內回復信息比對情況。對確定不符合建檔條件的,基層工會及時回復申請對象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入戶調查。基層工會收到信息比對回復后,須在5個工作日內安排不少于2名工作人員入戶調查,核實職工家庭實際情況,填寫《困難職工檔案表》《困難職工家庭建檔申請審批表》,申請審批表由基層工會主席簽字并加蓋公章后,連同相關材料按照工會隸屬關系報至建檔工會審核。
第十九條 審核。建檔工會在10個工作日內,對基層工會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有條件的工會可通過政府相關部門對申請建檔職工家庭的房產、金融資產等情況進行信息核查比對。
第二十條 公示。對符合建檔條件的困難職工,完成審核后,在其所在基層工會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公示有異議的,由基層工會進行核實,并報建檔工會;公示無異議的,由建檔工會分管領導簽字并加蓋公章后,報州(市)總工會或省級產業系統公司工會審批。
對不符合建檔條件的須書面告知申請職工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審批。審批工會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在《困難職工家庭建檔申請審批表》上由審批工會分管領導簽字并加蓋公章。
第二十二條 建檔。審批通過后,建檔工會應確定困難職工結對幫扶聯系人,并在5個工作日內將困難職工信息錄入工會幫扶工作管理系統,并生成云南省困難職工電子證書。
第二十三條 退出。困難職工檔案退出包括脫困和注銷兩種情形。深度困難職工主要致困因素消除,基本實現“兩有五保障”,相對困難職工主要致困因素消除的,按相關規定進行脫困;在檔困難職工發生死亡(因公犧牲、工亡家庭除外)、失蹤等符合注銷規定情形的,按相關規定進行注銷。
第二十四條 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受理申請。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困難職工、農民工,由用人單位工會負責受理申請;企業關停并轉過程中的下崗、失業職工由街道(社區)工會受理申請;居住在獨立工礦區、企業集中生活區的離退休人員、病退和領取定期生活費的人員,由街道(社區)工會受理申請;因公犧牲干部職工遺屬、工亡家屬家庭、職工及其配偶雙亡的未成年子女,由原單位工會負責受理申請,原單位工會撤銷的,由所在街道(社區)工會負責受理申請;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由所屬工會受理申請。
第二十五條 按照隸屬關系建立檔案。符合條件的,按隸屬關系報縣(市、區)總工會或省級產業系統公司所屬工會建立檔案;州(市)總工會或省級產業系統公司直管單位的困難職工,由州(市)總工會或省級產業系統公司工會建立檔案。
第四章 檔案管理
第二十六條 檔案由下列三部分組成:
(一)困難職工原始檔案。主要內容包括:困難職工申請書、困難職工檔案表(應與工會幫扶工作管理系統中電子檔案保持一致)、困難職工家庭建檔審批表、困難職工公示、困難職工證明材料(包括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家庭成員戶口本復印件、家庭就業人員工資收入證明、致困原因引起的支出證明、銀行卡復印件等相關材料)。各地可根據實際需要增加檔案內容。
(二)按財務制度管理的檔案。有關中央財政專項幫扶資金、省財政專項幫扶資金、用于幫扶救助的工會經費以及其他資金的政策、規定、制度等幫扶資金的分配方案、會計憑證、銀行單據等;中央財政、省財政專項幫扶資金實名制匯總表、預決算報表(報告)等。
(三)日常幫扶工作檔案。幫扶工作政策、規定、制度;幫扶工作會議記錄、紀要;幫扶工作有關請示、報告及上級部門的批復、復函;幫扶工作有關報表和數據統計資料等。
第二十七條 檔案以家庭為單位,堅持一戶一檔案。原則上以困難職工為主建立檔案,夫妻雙方都是困難職工且不在同一單位的,原則上以戶主為主建立檔案。對死亡或無法聯系的困難職工應及時調整檔案。原用人單位被合并、撤銷或者改變隸屬關系的,及時將檔案移交到職工所在的新用人單位工會,無法移交的檔案由上一級工會或縣級以上地方工會負責代管。
第二十八條 檔案按保管期限和要求分類管理。按財務制度管理的有關檔案,根據會計檔案歸檔要求進行歸檔整理。其他檔案均按文書檔案歸檔要求,獨立設置類別歸檔整理。困難職工檔案自撤檔之日起保管10年。音像(照片、錄音、錄像)等特殊載體類檔案應與紙質文件材料同時歸檔,檔案保管期限相同。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電子文本、圖形、數據表格歸檔時,應同時生成紙質文件材料一并歸檔保存。
第二十九條 各建檔工會對檔案實行動態管理。對深度困難職工,原則上每年核查一次;對相對困難職工,原則上每半年核查一次。根據核查結果及時更新檔案。復核期內幫扶對象家庭經濟狀況沒有明顯變化的,不得隨意降低幫扶水平。
第三十條 困難職工檔案管理應由專人負責,確保檔案安全。檔案管理人員調離工作崗位時,應做好檔案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建立健全檔案借閱、查詢、使用制度,做好檔案保密工作。檔案一般用于工會系統工作查閱,不予外借。建檔職工個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可查閱本人檔案信息。外單位查閱檔案需經檔案保管單位批準,并辦理有關查閱手續。查閱者應嚴格遵守查檔規定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對外公布檔案內容。
第三十二條 加大檔案信息化工作軟硬件投入,加強檔案信息的收集、管理、使用、安全等方面的建設,進一步提升檔案信息共享和精準幫扶的效果。
第三十三條 對擅自損毀、涂改、偽造檔案和因工作失職造成檔案損毀、丟失的,應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各州(市)總工會,省級各產業、系統、公司工會可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并報省總工會備案。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云南省總工會負責解釋。
附件:1.困難職工檔案材料清單
2.核對授權書
3.困難職工檔案表
4.困難職工家庭建檔申請審批表
5.困難職工公示
6.困難職工結對幫扶聯系卡
7.職工家庭有關核算指標的說明
附件1
困難職工檔案材料清單
1.困難職工申請書
2.核對授權書
3.困難職工檔案表
4.困難職工家庭建檔申請審批表
5.困難職工公示
6.困難職工結對幫扶聯系卡
7.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家庭成員戶口本復印件、家庭就業人員工資收入證明、致困原因引起的支出證明、低保證復印件、學生證復印件、殘疾證復印件、申請人勞動合同復印件、醫療憑證復印件、銀行卡復印件、單位證明、房屋鑒定報告、就業失業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8.困難職工脫困退出(或注銷退出)認定表
附件2
云南省困難職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
現授權工會通過公安(戶籍和車輛管理)、民政(社會救助信息)、工會(入會信息、醫療互助信息)、銀行(存款、理財、外匯和債券信息)、證券(股票、基金、債券信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在職、退休和失業人員社會保險)、商業保險、期貨、第三方支付管理機構(微信、支付寶等)、不動產管理部門(住房信息)、金融、工商(個體經營者、投資人、法人和股東)、稅務、住房公積金、殘聯、教育(就學和助學信息)、財政(財政供養人員和涉農信息)、衛生計生、農業、林業、水產牲畜等部門和機構調查我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家庭財產等家庭經濟狀況信息。以上部門和機構提供的授權家庭及其家庭成員經濟狀況信息,授權人均認可。
授權期限:自授權人簽字之日起至授權人停止享受幫扶政策之日為止。
授權人(簽字按手印):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授權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困難職工檔案表(*為必填項)
*職工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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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難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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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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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民族 |
*性別 |
*政治面貌 |
*身份證號 |
*出生日期 |
年齡 |
*健康狀況 |
疾病/殘疾類別 |
*工作狀態 |
*工作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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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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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號碼 |
其他聯系方式 |
*勞模類型 |
*婚姻狀況 |
是否單親 |
*醫保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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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郵政編碼 |
工作單位 |
單位性質 |
企業狀況 |
*所屬行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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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月平均收入 |
*家庭其他非薪資年收入 |
*家庭年度總收入 |
*家庭人口 |
家庭月人均收入 |
*戶口所在地行政區劃 |
*戶口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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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費用 |
因殘費用 |
因學費用 |
住房費用 |
多重支出費用 |
其他費用 |
其他費用備注 |
*年度剛性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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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一定自救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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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零就業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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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進入減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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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減退期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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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致困原因 |
本人大病 供養直系親屬大病 本人殘疾 家屬殘疾 本人下崗、失業 家屬下崗、失業 收入低 自然災害 重大事故 子女上學 其他 |
其他(文字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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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要致困原因(0-3項) |
本人大病 供養直系親屬大病 本人殘疾 家屬殘疾 本人下崗、失業 家屬下崗、失業 收入低 自然災害 重大事故 子女上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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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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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行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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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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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附件名稱 |
附件類型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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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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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檔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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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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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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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成 員 信 息 表 格 1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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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系(是戶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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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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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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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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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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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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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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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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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模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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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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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殘疾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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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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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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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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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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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聯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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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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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學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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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學年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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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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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或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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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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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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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行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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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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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簽訂/入伍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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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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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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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成 員 信 息 表 格 2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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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系(是戶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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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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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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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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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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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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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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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模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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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狀況 |
|
疾病/殘疾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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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狀況 |
|
*婚姻狀況 |
|
*戶口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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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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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聯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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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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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學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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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學年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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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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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或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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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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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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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行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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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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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簽訂/入伍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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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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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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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戶調查人員: 聯系方式: 入戶時間: 職工簽字:
附件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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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難職工家庭建檔申請審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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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基本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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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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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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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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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低保 |
□有低保 |
身份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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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困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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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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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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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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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要困難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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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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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諾 |
本人不存在《云南省困難職工檔案管理辦法》中不予建檔的有關情形,本人提供的全部信息真實無誤,并愿意配合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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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人(簽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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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戶調查 人員意見 |
入戶調查人簽名: |
基層工會 意見 |
工會主席簽字: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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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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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檔工會 意見 |
分管領導簽字: (公章) |
審批工會 意見 |
分管領導簽字: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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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附件5
困難職工公示
本次共有 戶申請成為工會困難職工幫扶對象并提出困難救助。根據《云南省困難職工檔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現予以公示。公示期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各位會員如有異議的,請在 年 月 日前向本單位工會反映。
公 示 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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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
家庭人數 |
家庭月人均收入(元) |
醫保和社保情況 |
家庭住房情況 |
家庭擁有車輛情況 |
致困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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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工會聯系人:
舉 報 電 話:
工會委員會(章)
年 月 日
附件6
困難職工結對幫扶聯系卡(結對幫扶聯系人存)
職工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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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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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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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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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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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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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要 成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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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困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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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難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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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扶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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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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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對幫扶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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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對幫扶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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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難職工結對幫扶聯系卡(困難職工存)
職工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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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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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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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對幫扶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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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對幫扶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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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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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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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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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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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職工家庭有關核算指標的說明
一、職工家庭收入。是指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獲得的全部現金及實物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凈收入以及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一)工資性收入。是指就業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各種福利,包括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等。工資性收入參照勞動合同認定;沒有勞動合同的,通過調查就業和勞動報酬、各種福利收入認定,或根據社會保險、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情況推算;對于無法推算實際工資收入的靈活就業人員,原則上按務工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申請人申報收入高于務工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以申報收入為準。
(二)經營凈收入。是指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獲得全部經營收入扣除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和生產稅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從事種植、養殖、采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的生產收入,從事工業、建筑業、手工業、交通運輸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餐飲業、文教衛生業和社會服務業等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等。經營企業的,按照企業實際純收入或實際繳納稅收基數綜合認定;無法認定實際收入的,參考當地同行業、同規模企業平均收入和企業實際繳納稅收情況綜合認定。其他情形按當地評估標準和方法推算。
(三)財產凈收入。是指出讓動產和不動產,或將動產和不動產交由其他機構、單位或個人使用并扣除相關費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收入,集體財產收入分紅和其他動產收入,以及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或者出讓房產以及其他不動產收入等。出讓、租賃等收入,參照雙方簽訂的相關合法有效合同計算;個人不能提供相關合同或合同確定的收益明顯低于市場平均收益的,參照當地同類資產出讓、租賃的平均價格推算。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按照金融機構提供的信息計算,集體財產收入分紅按集體出具的分配記錄計算。
(四)轉移凈收入。是指轉移性收入扣減轉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轉移性收入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對居民的各種經常性轉移支付和居民之間的經常性收入轉移,包括贍養(撫養、扶養)費、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遺屬補助金、賠償收入、接受捐贈(贈送)收入等;轉移性支出指居民對國家、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居民的經常性轉移支出,包括繳納的稅款、各項社會保障支出、贍養支出以及其他經常轉移支出等。轉移性收入和轉移性支出有實際發生數額憑證的,以憑證數額計算;有協議、裁判文書的,按照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數額計算。贍養(撫養、扶養)費收入原則上按贍養(撫養、扶養)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數額計算;無法律文書規定的,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收入扣除戶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后10%的比例推算;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屬于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未脫貧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低收入家庭成員的,在計算轉移凈收入時不計入該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的贍養(撫養、扶養)費。
(五)州(市)總工會或省級產業系統公司工會根據有關規定認定的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二、不計入職工家庭收入的項目
(一)政府對為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給予的獎勵金和特殊津貼,見義勇為獎勵金;
(二)優撫對象按照規定享受的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護理費,義務兵家庭享受的優待金、獎勵金、退役金;
(三)政府、社會和學校給予在校學生的助學金、獎學金、生活補助金等;
(四)政府給予的災害生活救助、醫療救助、住房修復或重建的臨時性救助金;
(五)政府發放的物價補貼、節日補助、一次性生活補助金、獨生子女費、計生獎勵扶助費、重度殘疾人生活補助金、護理補貼金、最低生活保障金、住房租賃補貼金;
(六)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七)工會發放的困難職工幫扶金、慰問金;
(八)社會組織和個人給予的醫療、住房修復或重建等各類社會捐贈款物;
(九)因工(公)負傷人員的工傷醫療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人輔助器具費,因工(公)死亡人員的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費。
三、職工家庭剛性支出。職工家庭剛性支出是指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因患病、殘疾、就學、租房、突發事件、意外傷害等原因產生的剛性開支。主要包括:
(一)因病費用。是指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因病住院(含門診)產生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其他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醫療互助和其他部門救助后的個人承擔部分計算(以相關繳費憑證為依據,不含就醫交通、住宿和雇人陪護費用)。
(二)因殘費用。是指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因殘、因病用于康復治療以及長期照料的費用(以相關繳費憑證、合同或協議為依據)。
(三)因學費用。是指職工子女在高中(含中等職業教育)、高等教育(大學本、專科)階段就讀以及子女接受特殊教育產生的費用,按照個人承擔的學費、住宿費、必要長途交通費扣除政府或社會資助后的實際支出計算(以相關繳費憑證、長途交通費憑證為依據)。
(四)住房費用。是指職工家庭租住當地人均住房面積以內房屋的費用(以相關繳費憑證、合同或協議為依據)。
(五)多重支出費用。存在多重剛性支出的家庭,符合上述情況,可以累積計算。
(六)其他費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可以納入家庭剛性支出的其他情形。
四、職工家庭純收入。是指職工家庭收入扣減職工家庭剛性支出之后的收入。
五、職工家庭人均純收入。是指職工家庭純收入除以家庭總人口數之后的收入。
六、職工家庭年人均純收入。是指職工家庭申請建檔當月前12個月的家庭人均純收入。
云南省困難職工結對幫扶辦法
為更好履行工會組織“第一知情人、第一報告人、第一幫扶人”的職責,扎實推進困難職工幫扶服務工作,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結對方式
堅持地方總工會,產業、系統、公司工會,基層工會整體聯動,建立“領導掛片、干部幫戶、產業包點、企業互幫”的結對幫扶機制。
(一)領導掛片。省、州(市)、縣(市、區)總工會領導按照下掛一級的要求,分別負責做好州(市)、縣(市、區)、鄉鎮(街道)及所屬產業困難職工幫扶服務工作的聯系指導和服務工作。
(二)干部幫戶。各級工會干部要主動結對幫扶,確保每戶深度困難職工、相對困難職工家庭建檔后至少有1人結對幫扶。困難職工較多的單位,要主動爭取地方黨委政府(行政)、相關部門及社會組織的支持,確保困難職工家庭結對幫扶全覆蓋。
(三)產業包點。各級產業、系統、公司工會領導分別掛包所屬單位,負責做好掛包單位困難職工幫扶服務工作的聯系指導和服務工作。
(四)企業互幫。鼓勵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主動與困難職工較多的企業互結幫扶對子,加大人力、物力、財力投入力度,切實幫助困難企業扎實推進幫扶服務工作。
二、工作職責
(一)掛包領導職責
加強調查研究,指導掛包單位科學制定困難職工幫扶服務工作各項政策和措施;加強督促檢查,推動困難職工幫扶服務政策措施落地見效;加強統籌協調,解決掛包單位困難職工幫扶服務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二)幫扶干部職責
認真學習掌握困難職工幫扶服務工作相關政策措施,在各級工會相關業務部門協助下,做實“精準識別、精準幫扶、精準退出”各環節中的有關工作,確保結對建檔困難職工家庭通過精準幫扶后,能脫困的困難職工實現脫困;難以脫困的困難職工,通過推動納入政府救助體系,保障其家庭生活水平達到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實現解困。
三、具體任務
(一)入戶走訪調查。深入走訪結對幫扶家庭,全面核查掌握困難職工及家庭成員的工作狀態、工資收入、家庭資產、住房狀況、健康狀況、子女就學、社會保險、困難原因、脫困訴求等詳細情況,做到基本情況清、致困原因清、幫扶需求清。入戶調查完畢后,認真核實《困難職工檔案表》,完善困難職工檔案,填寫并發放《困難職工結對幫扶聯系卡》。
(二)研究幫扶措施。按照“一戶一計劃、一戶一措施”要求,圍繞“就業創業、醫療保障、子女助學、社會保險、住房保障、兜底保障”六個方面,與建檔工會和困難職工共同研究制定解困脫困工作計劃和幫扶措施,做到解困脫困工作計劃到戶、政策措施到戶、幫扶服務到戶。幫扶計劃、幫扶措施制定后,存入困難職工檔案。
(三)實施精準幫扶。聚焦困難職工脫困需求,以落實“六個一批”為重點,因戶施策、精準幫扶。
一是對有勞動能力的困難職工及其家庭成員,幫助其落實技能培訓、職業介紹、創業援助等措施;
二是對因病致困的職工及其家庭成員,支持幫助其納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
三是對子女上學致困的職工,幫助其子女申請享受國家“獎、助、貸、勤、減、免”學生資助政策及工會 “金秋助學”活動補助;
四是對未參加養老保險的困難職工,符合條件的,支持幫助其落實社保政策;
五是對沒有住房或居住危房的困難職工,幫助其申請保障性住房、租賃補貼等;
六是對符合低保條件的困難職工,推動其納入政府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要引導困難職工學好、用好省總工會等八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進一步落實困難職工解困脫困相關政策的通知》,配合建檔工會幫助困難職工享受有關政策,特別對無能力申請的困難職工,要主動幫助做好申請、協調等相關工作。
(四)增強幫扶實效。根據困難職工家庭的變化情況,適時調整完善幫扶計劃和幫扶措施,積極發揮個人、單位和社會力量,通過送觀念、送信息、送政策、送技能、送崗位等方式,給予困難職工力所能及的幫助。通過實地走訪、電話聯系等方式,了解掌握各級、各方資源對困難職工的幫扶效果,盡最大能力為幫扶對象解決實際困難,提高困難職工的滿意度。
(五)注重宣傳引導。積極向幫扶對象宣傳困難職工幫扶服務工作的重要意義、政策措施和相關要求,切實讓困難職工感受到黨和政府的關心關愛。深入細致地做好困難職工思想工作,引導困難職工轉變思想觀念,樹立解困脫困的信心決心,不斷激發內生動力,爭取早日實現解困脫困。
四、相關要求
(一)落實結對幫扶制度機制。各級工會組織要結合自身實際,合理確定掛片、包點領導分工,掛包領導名單報上一級工會備案。堅持屬地為主原則,確定結對幫扶干部,并保持好幫扶干部的連續性和穩定性,若無特殊情況,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要做好工作交接。幫扶干部要按照具體任務要求,堅持每年實地走訪困難職工家庭不少于1次、電話聯系結對幫扶對象不少于2次,切實為困難職工家庭解決實際問題。
(二)嚴明結對幫扶工作紀律。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自律的相關要求。杜絕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嚴禁弄虛作假,欺下瞞上;嚴禁“走過場”“掛空名”;嚴禁在結對幫扶走訪過程中酗酒賭博、游玩娛樂;堅持輕車簡從,不增加基層負擔;堅持實事求是,到困難職工家中不亂表態、亂許愿。
(三)強化結對幫扶監督檢查。各級工會要把結對幫扶工作納入督查范圍,加大日常督促檢查力度,對工作態度不端正、工作作風不務實、工作責任不落實、工作成效不明顯的,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約談。
各州(市)總工會,省級各產業、系統、公司工會可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并報省總工會備案。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云南省困難職工退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嚴格困難職工脫困、注銷退出標準,規范退出程序,實現精準退出,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深度困難職工、相對困難職工家庭(以下簡稱困難職工家庭)退出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四條 堅持實事求是。嚴格堅持困難職工家庭脫困、注銷退出標準,切實做到應建則建、應幫則幫、應退則退,確保困難職工家庭退出符合客觀實際。
第五條 堅持各負其責。省總工會負責制定困難職工家庭退出標準;州(市)總工會負責困難職工家庭退出研究審批工作;縣(市、區)總工會負責困難職工家庭退出核實確認工作;省級產業系統公司工會負責困難職工家庭退出核實確認、研究審批工作;基層工會負責困難職工家庭退出入戶調查工作。
第六條 堅持規范操作。嚴格規范退出工作流程,切實做到程序公開、數據準確、檔案完整、結果公正。
第三章 脫困退出標準、程序
第七條 深度困難職工家庭主要致困因素消除,基本實現“兩有五保障”后脫困退出。相對困難職工家庭主要致困因素消除后脫困退出。
第八條 “兩有”是指“有吃、有穿”,即深度困難職工家庭人均純收入連續6個月高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相對困難職工家庭人均純收入連續6個月高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倍。
第九條 “五保障”是指困難職工家庭就業、就醫、就學、社保、住房有保障。就業有保障是指有勞動能力的困難職工家庭至少有一人實現穩定就業;就醫有保障是指困難職工全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范疇;就學有保障是指所有困難職工家庭不因貧困導致子女失學;社保有保障是指支持幫助未參加養老保險的困難職工參保,加強社會保障力度;住房有保障是指困難職工家庭住上安全房。
第十條 困難職工因退休、死亡(因公犧牲、工亡家庭除外)、失蹤、遷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應及時注銷退出。
第十一條 困難職工家庭脫困退出按以下程序進行,每年10月-11月集中完成退出工作。
(一)入戶調查
由基層工會安排不少于2名工作人員入戶詳細調查各項指標是否達到退出標準,符合條件的,填寫《困難職工脫困退出認定表》,經困難職工本人、結對幫扶聯系人、基層工會負責人簽字后,按工會隸屬關系上報建檔工會審核。困難職工拒絕簽字的,由入戶工作人員注明情況并共同簽字。
(二)審核
建檔工會組成核查組,對擬退出困難職工家庭逐一核查退出標準達標情況,提出擬退出名單。
(三)公示
在困難職工所在基層工會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公示有異議的,由基層工會進行復核,并報建檔工會;公示無異議的,由建檔工會分管領導簽字并加蓋公章后,報州(市)總工會或省級產業系統公司工會審批。
(四)審批
符合退出標準的,審批工會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在《困難職工脫困退出認定表》上由審批工會分管領導簽字并加蓋公章。完成審批后,建檔工會以書面方式將脫困退出情況通知職工本人。
第十二條 困難職工對脫困退出有異議的,自接到脫困退出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向州(市)總工會或省級產業系統公司工會申請復核,相關工會在接到申請復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工作,對符合退出標準的予以退出,不符合退出標準的不予退出,并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職工本人。
第十三條 困難職工因退休、死亡(因公犧牲、工亡家庭除外)、失蹤、遷出、解除勞動關系的,由基層工會在15個工作日內,填寫《困難職工注銷退出認定表》,逐級報至州(市)總工會或省級產業系統公司工會審批后及時注銷。完成注銷后,建檔工會以書面方式將注銷退出情況通知職工本人或家屬。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各級工會要嚴格執行困難職工家庭脫困退出標準、退出程序,層層審核把關,防止出現漏退、錯退。各州(市)總工會和省級產業系統公司工會根據需要,可通過第三方評估等方式進行核查,確保困難職工家庭脫困退出工作真實可信。
第十五條 省總工會采取抽樣調查、重點抽查和第三方評估等方式,適時檢查困難職工脫困退出情況,對不符合退出條件或未履行退出程序的,責成相關單位進行整改。
第十六條 各級工會要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加強追責問責,對退出過程中存在不擔當、不作為,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的,對責任單位主要領導進行約談;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各州(市)總工會,省級各產業、系統、公司工會可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并報省總工會備案。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云南省總工會負責解釋。
附件:1.困難職工脫困退出認定表
2.困難職工注銷退出認定表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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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難職工脫困退出認定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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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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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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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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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困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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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扶記錄(填寫困難職工建檔后具體幫扶措施,幫扶形式包括資金幫扶、政策幫扶等,可另附紙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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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扶日期 |
幫扶形式 |
幫扶內容 |
幫扶金額(元) |
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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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扶成效 |
家庭月人均收入 (元) |
就業有保障 (家庭成員至少1人就業) |
就醫有保障 |
就學有保障 |
社保有保障 |
住房有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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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精準幫扶后,職工家庭已經解決基本生活困難,不再符合建檔條件,實現脫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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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本人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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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對幫扶聯系人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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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工會主席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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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檔工會意見 |
分管領導簽字:
(公章) |
審批工會意見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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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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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說明:脫困方式可選擇:疾病治愈、再就業、子女畢業實現就業、自謀職業、納入社會保障覆蓋、納入大病保險和醫療互助保險保障、社會救助兜底、其他。 |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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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難職工注銷退出認定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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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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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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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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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銷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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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扶記錄(填寫困難職工建檔后具體幫扶措施,幫扶形式包括資金幫扶、政策幫扶等,可另附紙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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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扶日期 |
幫扶形式 |
幫扶內容 |
幫扶金額(元) |
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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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家庭符合注銷條件,進行注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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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本人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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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對幫扶聯系人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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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工會主席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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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檔工會意見 |
(公章) |
審批工會意見 |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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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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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說明:注銷原因:死亡、失蹤、遷出、退休、解除勞動關系、九類排除情況等;因死亡、失蹤等原因困難職工本人無法簽字的,由家屬簽字,并在備注欄注明。 |
云南省工會困難職工專項幫扶資金
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困難職工專項幫扶資金(以下簡稱幫扶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能,確保資金使用管理規范安全,依據《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央財政專項幫扶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總工發〔2020〕13號)及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幫扶資金是指各級工會專項用于工會開展困難職工幫扶的項目資金。
第三條 專項幫扶資金的使用,堅持依檔幫扶、精準施策、實名制發放的原則。
第二章 資金的來源、使用對象及標準
第四條 幫扶資金來源
(一)中央財政撥付的專項幫扶資金;
(二)地方各級財政撥付的專項幫扶資金;
(三)各級工會投入的幫扶資金;
(四)企事業單位行政撥付的幫扶資金;
(五)社會各界捐助的資金;
(六)其他合法來源的資金。
第五條 幫扶資金使用對象
(一)符合《云南省困難職工檔案管理辦法》建檔的深度困難職工、相對困難職工群體;
(二)符合《云南省總工會關于對因患重大疾病導致生活困難的職工家庭實施幫扶的辦法》《云南省總工會關于對因遭遇突發事件導致生活困難的職工家庭實施幫扶的辦法》等專項幫扶項目建檔的意外致困職工群體;
(三)符合各級工會結合實際情況確定的困難職工群體。
中央財政專項幫扶資金用于在檔的深度困難職工、相對困難職工、意外致困職工的幫扶項目;省財政專項幫扶資金用于在檔的深度困難職工、相對困難職工、意外致困職工的幫扶項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的專項幫扶項目;省總工會幫扶資金用于在檔的深度困難職工、相對困難職工、意外致困職工的幫扶項目和省總工會組織開展的其他專項幫扶項目;其他來源幫扶資金可用于在檔的深度困難職工、相對困難職工、意外致困職工的幫扶項目,也可按照地方財政、同級行政、工會經費有關規定和要求及捐款單位(人)的意愿,科學合理確定資金使用對象和范圍。
第六條 深度困難職工、相對困難職工幫扶資金使用標準
(一)生活救助項目。主要用于困難職工家庭基本生活支出、住房、取暖降溫等方面的生活保障。
1.基本生活救助:主要用于困難職工家庭基本生活支出幫扶,深度困難職工幫扶標準每戶每年不超過云南省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年度總和的1.5倍,相對困難職工幫扶標準每戶每年不超過云南省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年度總和;
2.住房補助:主要用于對在就業地無產權住房且人均居住面積低于當地住建部門規定的最低住房保障標準的住房補助,幫扶標準每戶每年不超過3個月云南省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3.取暖降溫補助:主要用于困難職工家庭的取暖降溫費用支出,幫扶標準每戶每年不超過3個月云南省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4.物價補助:主要用于困難職工緩解基本生活物資物價上漲帶來的生活壓力,幫扶標準每戶每年不超過3個月云南省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二)醫療救助項目。主要用于困難職工本人或家庭成員因患重特大疾病、罕見病、重病殘疾護理、患慢性病長期服藥、感染重特大傳染病等,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商業保險、互助保障等報銷和其他部門救助后,仍然難以承擔的醫療醫藥費用補助。
1.住院(門診)費用補助:在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住院(門診)產生的醫療費用,深度困難職工補助標準不超過個人承擔部分,相對困難職工補助標準不超過個人承擔部分的80%;
2.護理費用補助:對重病、殘疾需要護理的困難職工或家庭成員,補助標準每人每年不超過3個月云南省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3.專項救急補助:深度困難職工、相對困難職工當年因大病在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住院期間可申請最高不超過5000元的專項救急金,由建檔工會先行墊支,并計入當年醫療救助額度。
(三)助學救助項目。主要用于困難職工家庭子女上學期間所需生活費、路費和其他必要支出,及工會勤工儉學項目崗位補貼。
1.在校生活費補助:主要用于困難職工家庭子女上學期間所需生活費補助;
(1)子女就讀全日制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學高中部)、中等職業學校(含五年制大專前三年度)、特殊教育學校的,在讀期間助學幫扶標準每生每年不超過5個月云南省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2)子女就讀全日制普通高校本專科、高等職業教育院校(含五年制大專后兩年度)的,在讀期間助學幫扶標準為每生每年不超過10個月云南省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2.交通費補助:主要用于普通本專科教育(含高職)在讀的學生家庭所在地與就讀學校間寒暑假往返普通火車(含高鐵)、客車車票的學生票價補助,憑票發放交通費補助;
3.勤工儉學補助:主要用于困難職工家庭子女在就學期間參加由各級工會內設的勤工儉學崗位補助,由縣級以上地方工會、省級產業系統公司工會制定實施方案,每人每月補助標準不超過1個月云南省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四)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項目。主要用于幫助有勞動能力的困難職工家庭成員提升就業和職業發展能力,及鼓勵困難職工家庭成員充分就業的補貼。
1.技能培訓補助:補助標準參照《云南省工會困難職工技能培訓促就業管理辦法》執行;
2.過渡性崗位補助:有條件的工會積極協調愛心企業對暫時難以就業的困難職工家庭高校畢業生安排為期不超過1年的過渡性崗位,由縣級以上地方工會、省級產業系統公司工會制定實施方案,通過愛心企業代發過渡性崗位補助,補助標準每人每月不超過云南省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1.5倍。
(五)法律援助項目。主要用于對勞動經濟權益受到侵害的困難職工開展法律援助服務,補助標準按照工會制定的法律援助辦法執行。
(六)突發事件幫扶。主要用于深度困難職工、相對困難職工家庭當年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等情況的幫扶,根據造成的損失程度,幫扶標準每戶每年不超過云南省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年度總和的2倍。
全年每戶單個幫扶項目使用中央財政專項幫扶資金、省財政專項幫扶資金、省總工會幫扶資金總額超過2萬元的需逐級上報至省總工會審批,使用中央財政專項幫扶資金超過5萬元的需逐級上報至全國總工會同意。
第七條 意外致困職工幫扶標準按照《云南省總工會關于對因患重大疾病導致生活困難的職工家庭實施幫扶的辦法》《云南省總工會關于對因遭遇突發事件導致生活困難的職工家庭實施幫扶的辦法》等辦法執行。
第八條 幫扶資金禁止列支項目
幫扶資金不得用于支付工作人員工資或辦公經費;不得用于發放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不得用于購置車輛等交通工具和手機等通訊設備;不得用于基本建設投資或購買辦公設備和用品;不得用于其他與困難職工幫扶工作無關的支出;不得購買明令禁止的物品。
屬于政府采購、購買社會服務、招投標管理范圍的,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制度規定。
第三章 資金的使用管理
第九條 幫扶資金的預、決算
幫扶資金的預算、決算按照全國總工會預算管理辦法要求執行,納入縣級以上工會預算、決算統一管理。各州(市)總工會和省級產業系統公司工會每年度按省總工會要求上報預算、決算統計報表。
第十條 幫扶項目申報
州(市)總工會和省級產業系統公司工會于每年11月30日前將工會幫扶工作管理系統困難職工戶數、幫扶項目及標準上報省總工會,省總工會審核后上報全國總工會。
第十一條 幫扶資金分配
省總工會收到專項幫扶資金分配額度后,制定專項幫扶資金分配方案并報全國總工會備案,20個工作日內將專項幫扶資金分配額度下達到州(市)總工會或省級產業系統公司工會;州(市)總工會或省級產業系統公司工會收到專項幫扶資金分配額度后,制定專項幫扶資金分配方案并報省總工會備案,15個工作日內將專項幫扶資金分配額度下達到下一級工會。
第十二條 幫扶資金發放
資金到達后及時發放至困難職工,除特殊情況外,專項幫扶資金的使用采取銀行轉賬方式。用于困難職工家庭生活救助、醫療救助、助學救助、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突發事件等幫扶的,通過職工本人銀行卡或工會會員服務卡發放,并及時以書面、短信等形式將幫扶項目、金額和發放時間通知困難職工,銀行回單存檔備查;用于其他幫扶項目的,采取銀行轉賬方式結算。
建檔工會應當在發放后30個工作日內將專項幫扶資金使用情況錄入工會幫扶工作管理系統。
第十三條 幫扶資金的結轉管理
各級工會應科學制定資金使用流程,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幫扶資金原則上應在本年度內使用完畢,因特殊原因預計造成結轉結余的,應于10月31日前逐級上報至省總工會,中央財政專項幫扶資金造成結轉結余的由省總工會報告全國總工會,全國總工會按照財政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幫扶資金的財務管理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職工服務中心(困難職工幫扶中心)應單獨設立銀行賬戶,實行獨立核算。暫時不能單獨設立賬戶的,財務收支賬目由本級工會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二)幫扶資金實行單獨核算、專賬管理、專款專用。核算單位應當按照工會會計制度要求設置會計科目,建立總賬、明細賬和其他輔助臺賬。幫扶資金收支要按年度、項目、資金類別等明細分類核算。保障部門或職工服務中心(困難職工幫扶中心)等經辦部門報賬時,應注明資金開支項目及列支渠道。
(三)幫扶資金科目設置原則
中央財政、上級地方財政、上級工會幫扶資金收入列入“上級補助收入/幫扶補助”,并根據資金來源下設三級科目或輔助核算;本級財政幫扶資金收入列入“政府補助收入”,并根據資金性質下設二級科目或輔助核算。
本級使用中央財政、地方各級財政、各級工會幫扶資金列入“維權支出/困難職工幫扶費”,并根據資金來源下設三級科目或輔助核算;撥付下級工會列入“補助下級支出/幫扶補助”,并根據資金來源下設三級科目或輔助核算。
第四章 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各級工會應當建立健全專項幫扶資金監管機制,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履行專項幫扶資金使用管理職責。探索建立協同監管機制,逐步實現監管口徑和政策尺度一致,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認機制,提高監管效率。
(一)權益保障部門(負責工會幫扶工作職責部門)負責制定困難職工認定和幫扶標準,制定幫扶工作實施方案,對專項幫扶資金使用管理進行指導,會同財務部門編制專項幫扶資金分配方案,編制項目績效目標。職工服務中心(困難職工幫扶中心)負責建立和管理困難職工檔案,開展具體幫扶活動。
(二)財務部門負責專項幫扶資金的接收、撥付、核算等財務管理,加強財務指導和績效管理。
(三)經審部門負責對專項幫扶資金進行審計監督。
(四)幫扶資金監管實行分級負責制。省總工會法律和維權工作部、職工幫扶服務中心、財務和資產監督管理部、經審辦等部門要實行聯合檢查制度,定期不定期開展幫扶資金專項檢查。全省各級工會每年應對上年度幫扶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自查,并向上一級工會上報自查報告。各州(市)總工會和省級產業系統公司工會在抓好本級幫扶資金自查的同時,對所屬的下級工會幫扶資金管理使用情況負有指導、監督責任。
第十六條 專項幫扶資金使用管理必須嚴格遵守本辦法,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冒領或隨意擴大幫扶資金的使用范圍。
專項幫扶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要遵守國家財政制度和工會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依法接受審計、財政、紀檢監察部門的審計和監督,接受社會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對于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資金的,追回違規資金,并視情況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評優資格等處理。對工作中敷衍塞責、弄虛作假、推諉刁難、優親厚友、虛報冒領等不作為、亂作為的情形嚴肅問責。對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各級工會要激勵擔當作為,鼓勵改革創新,建立容錯糾錯機制,對秉持公心、程序完整,無主觀故意等原因出現偏差失誤的,督促有關人員糾錯糾偏,挽回損失,消除影響,可免除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各州(市)總工會,省級各產業、系統、公司工會可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并報省總工會備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云南省總工會負責解釋。